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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资产及材料移交公告德信体育
2025年1月17日作出了(2025)京01清申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中国资产经营管理公司对华康德信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康德信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并于2025年2月19日作出(2025)京01强清43号决定书,指定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担任清算组。
因清算组始终未接管到华康德信公司财产及财务资料,清算组现通过公告的方式向华康德信公司及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人员告知如下事项:
3.债务人的房屋、构筑物、土地等不动产和车辆、生产经营设备、电子设备等动产,以及软件、商标、专利、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的财产权属证书;
15.不属于债务人所有但由债务人占有或者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以及由他人占有或管理的债务人财产,管理人将一并接管;
16.债务人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就破产程序中相关人员应当承担的法律义务与责任,清算组做如下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相关人员应当承担的法律义务和相应法律责任如下:
1.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2)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4)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5)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前款所称有关人员,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故意违反前款规定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
3.有义务列席债权人会议的债务人的有关人员,经人民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列席债权人会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拘传,并依法处以罚款。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拒不陈述、回答,或者作虚假陈述、回答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
4.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人民法院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实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情况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
5.债务人有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规定“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的通知第八条规定,管理人应当及时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债务人拒不移交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管理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并可以就债务人应当移交的内容和期限作出裁定。债务人不履行裁定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采取搜查、强制交付等必要措施予以强制执行。
综上,相关人员如有拒不移交或其他导致清算工作无法进行的行为,需承担无法清算的法律责任。清算组也将依法履职,提请人民法院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联系电线/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丁12号英皇集团中心8层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公 开 人:华康德信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清算组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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